基于金融“五篇大文章”:用好科技金融服务科技自立自强

2025-09-11

随着我国进入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经济结构从传统制造业逐步向科技创新驱动的新兴产业转型,科技金融成为未来金融业的主攻阵地,居于金融“五篇大文章”之首。20253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金融“五篇大文章”重点领域和主要着力点,提出科技金融体系与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目标需求更相适应的目标,强调加强对国家重大科技任务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着力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20255月,科技部、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加快构建科技金融体制有力支撑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若干政策举措》(以下简称《政策举措》),通过15项创新性政策统筹创业投资、货币信贷、资本市场、科技保险等科技金融工具,与《指导意见》形成政策合力,共同推动构建与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融资需求相适应的多元化、接力式金融服务体系,切实破解金融支持科技创新堵点难点问题,实现科技金融“破题”,为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提供有力支撑。

科技金融的主要服务对象是初创期的科技创新型企业,因为成熟的科技企业风险已经大幅下降,一般按普通对公业务处理即可。因此,日常所称的“科技金融”主要是指“科创金融”。科创金融是以服务初创期科技企业为核心目标的科技金融,通过整合银行信贷、风险投资、资本市场等金融资源,为起步阶段的科技创新型企业提供全生命周期的多元金融服务,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成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模式。《政策举措》提出的优化科技创新再贷款、建立债券市场“科技板”、探索科技保险共保体等创新工具,正是针对科创企业不同发展阶段的融资需求进行精准施策。科创金融强调对早期创新项目的风险识别与价值培育能力,是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的重要引擎,其发展状况直接关系到科技创新的效率和效果。当前我国科创金融在发展过程中取得显著进展,但仍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深入分析并加以解决。

本文在以国内中小银行与硅谷银行为样本分析科创金融主流模型的基础上,探讨了我国科创金融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从政策层面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以期为推动我国科创企业高质量发展、做好科技金融大文章提供有益参考。


科创金融的主流模型与实践


科创金融的核心在于构建覆盖科创企业、创投基金、企业创始人及技术骨干(以下简称“三创”)的生态化服务体系。近年来,我国科创金融发展取得了显著进展。从政策层面来看,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支持科创金融发展的政策,为科创金融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政策保障,如《政策举措》提出的“国家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支持机制、鼓励发展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基金(S基金)、支持创业投资和产业投资发债融资等政策工具,为科创金融发展注入新动能。从实践层面来看,各金融机构不断加大科创金融的投入,通过多样化的创新方式,提升了对科创企业的金融服务能力。

我国中小银行实践

我国部分中小银行积极探索科创金融模式,因地制宜开展“三创”的综合化服务实践。以杭州银行、宁波通商银行和北京中关村银行为例,这些中小银行通过设立专营机构、特色支行,建立评价体系,提供特色产品,与创投基金合作,建立政银企合作网络等方式,助力企业成长与科技成果转化。

杭州银行通过设立科技专营支行,为科创企业提供专属的金融服务。其“科创1.0”模式以银政合作为主,通过与政府和园区合作搭建服务平台,实现风险共担;“科创2.0”模式则侧重于与创投机构合作,强化信息互通,打造创投生态圈;“科创3.0”模式更加关注数据与专业的双轮驱动,聚焦细分赛道,挖掘行业数据价值,提升对科创企业的专业判断能力。

宁波通商银行则构建起1+N”联动发展模式。其设立专营机构,从设立科技专业支行到总行成立科创金融二级部,再到升格为科创金融部一级部,逐步形成专营体系。此外,还不断推出特色产品,从“研发贷”“融才通”等传统信贷服务起步,经过知识产权质押、“投贷合作”阶段,现已迭代升级到建设科创孵化基地、全面赋能企业成长的3.0阶段。与此同时,宁波通商银行还以银行为基础,邀请政府、平台和其他服务机构共同参与,构建起“生态圈”,为科创企业提供全方位服务。

北京中关村银行围绕“三创”主体形成涵盖多阶段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实现了金融服务与科技创新的深度融合。在总行层面形成科创金融部、前沿科技金融部等“四轮驱动”架构,配套专项审批团队和尽职免责机制。依托“惠创贷”产品体系,首创以人才评估为核心的“惠才计划”,突破传统财务指标限制,通过“走进实验室、拥抱科学家”服务模式,为种子期企业提供信用贷款支持。

硅谷银行实践

硅谷银行是国际科创金融领域的典型代表,其创新性在于其深度融合了信贷服务与股权投资工具,形成了“贷款+认股权证”的选择权贷款模式,即投贷联动模式。这一模式通过认股权证赋予银行未来行权收益,以补偿信贷风险敞口,使银行在支持早期科创企业时实现风险收益再平衡。投贷联动模式与《政策举措》形成了跨时空呼应,文件中明确提到的“推动政策性银行支持科技发展”,“发挥科技保险支持创新的减震器和稳定器作用”也为优化我国投贷联动模式提供了制度保障。

同时,硅谷银行依托硅谷地区科创生态的区位优势,与创投基金形成紧密联盟,借助后者对技术前景的专业判断,筛选优质标的,并通过流动性贷款、投贷联动等工具为科创企业提供全周期资金支持。例如,在创投基金投资轮次衔接期,银行通过短期信贷缓解企业流动性压力,待企业股权资金到位后偿还,这既降低了信贷风险,又保障了企业研发连续性。此外,硅谷银行将服务对象扩展至“三创”主体,为创始人及技术骨干提供个人财富管理、行业资源引介等增值服务,构建了“技术—资本—人才”协同赋能的生态闭环。然而,2023年硅谷银行的倒闭也暴露了客户同质化的弊端。这一教训表明,主流模型的深化需政策端明晰股权工具监管边界,银行端推动组织架构改革,以功能型事业部整合“三创”服务资源,从而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实现科创金融生态的稳健扩张。

综合来看,科创金融的主流模型强调对科创企业全生命周期或多阶段的陪伴与支持,通过整合科创企业、创投基金和人才等关键要素,形成互利共赢的金融服务闭环。无论是国内中小银行的本土化实践,还是硅谷银行的市场化探索,均体现了金融服务与科技创新深度融合的核心要义。

科创金融发展的现状与挑战

我国科创金融在取得成就的同时,在金融机构业务流程以及监管层面仍存在短板。通过分析并补齐短板,科创金融才能更通畅地服务实体经济,助力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

金融机构层面

目前,我国金融体系在支持科技创新方面已经具备了较为完善的牌照基础。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都积极参与到科创金融业务中来,涵盖了从信贷、股权融资到保险服务等多个领域,能够为科创企业提供多元化的金融服务。此外,还有一批专业的风险投资机构和创业投资机构专注于对科创企业的早期投资,为企业的成长提供了重要的资金支持。然而,金融机构如银行存在内部流程化管理不足的短板,各个产品、部门之间相对分割,缺乏有效的协同机制,难以形成对“三创”的联动支持。

在产品层面,银行的各类金融产品往往是独立设计和运营的,缺乏统一的规划和协调,不同金融产品之间缺乏有效衔接,难以满足科创企业全生命周期的融资需求。例如,信贷产品、理财产品、保险产品等各自为政,并未形成有机的产品体系,难以高效满足科创企业在不同发展阶段的多样化金融需求。

在部门层面,一方面,银行内部的各个部门之间存在职责分割和“信息孤岛”的问题,各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和协作,这使得银行在服务科创企业时,难以有效整合内部资源形成合力,影响服务效率和质量。例如,在投贷联动业务中,银行的信贷部门与投资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不畅,导致业务流程复杂,审批效率低下,影响了科创企业融资的及时性和便利性。另一方面,缺乏跨部门的沟通协调平台和一体化的业务流程。例如,因信贷部门与投资部门之间信息共享不及时、风险评估标准不一致,难以形成对科创企业的统一金融服务方案;针对企业创始人和技术骨干的个人金融服务,也未能与企业金融服务实现有效对接,无法充分发挥综合化服务的优势。

监管政策层面

国家出台了一系列鼓励科创金融发展的政策,但仍存在一些堵点亟待疏通。

首先,现有监管政策对商业银行参与科创金融的业务范围和风险控制要求较为审慎,这在一定程度上限缩了金融机构的创新空间。同时,监管政策在鼓励创新与防范风险之间取得平衡的难度较大,需要监管机构进行更多探索。例如,对于商业银行涉足股权融资领域的限制,使得银行在开展投贷联动业务时面临诸多政策障碍。

其次,对于一些新兴的金融业态和创新业务模式,现有监管政策难以及时为市场创新提供明确的政策指引和规范。如商业银行推出的“认股权+贷款”模式因缺乏明确的监管指引和法规支持,导致实际操作中面临法律风险,限制了该模式的广泛应用。

再次,不同监管部门之间协调存在一定难度,可能出现监管重复或监管空白等问题,影响政策执行效果。例如,银行、证券、保险等不同金融领域的监管政策之间缺乏有效的衔接,使得金融机构在跨领域开展科创金融业务时面临较大的合规风险。

最后,部分政策细则不够明确,导致金融机构在业务开展过程中面临一定不确定性。例如,由于银行持有认股权证的相关规定尚未明确,银行在实践中通过关联投资机构或外部合作机构代持认股权证,这种模式存在一定的合规风险。

总结与建议

针对我国科创金融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上述问题与挑战,结合《政策举措》为科创金融发展绘就的改革蓝图,笔者提出以下建议,以期为我国科创金融的高质量发展营造更为良好的政策环境与制度基础,激发市场活力与创新动力。

优化金融机构内部流程

首先,金融机构应积极优化内部管理流程与组织架构。可以推出“科创金融一站式服务”,将信贷、股权融资、理财、保险等多种产品进行组合,提高金融服务的效率和客户满意度。

其次,金融机构应以客户为中心,加强内部组织架构的优化,建立跨部门的协同工作机制,打破部门之间的壁垒,促进信贷、投行、财富管理等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作,为科创企业提供全生命周期、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同时,优化业务流程,简化审批程序,提高业务办理效率。例如,建立投贷联动业务的绿色通道,缩短业务审批时间,确保科创企业能够及时获得资金支持。

最后,鼓励金融机构加大金融科技投入,积极推动金融科技在科创金融中的应用。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手段,提高金融服务的精准度和风险控制能力,降低金融服务成本,优化科创金融产品设计和服务模式,提升科创金融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同时,构建数字化的科创金融服务平台,实现金融机构与科创企业、创投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降低信息不对称程度;或通过建立科创企业大数据平台,整合企业经营、财务、知识产权等多维度信息,实现对科创企业的精准画像和风险评估,提高信贷审批效率和风险控制水平。

加大监管政策支持力度

首先,在确保金融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建议政策层面适度放宽对商业银行参与科创金融创新业务的限制,建立差异化的监管机制,扩大投贷联动、股权融资等业务的试点范围,为金融机构创造更加宽松的政策环境。

其次,加大对新兴金融业态和创新业务模式的研究力度,提高监管政策制定的前瞻性和时效性,及时跟上市场创新的步伐,为市场创新提供明确、具体的政策指引与规范框架,防范金融风险,促进科创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再次,建立健全跨部门的监管协调机制,加强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作,确保银行、证券、保险等不同金融领域的监管政策之间相互衔接、协同一致,避免监管套利和重复监管,降低金融机构的合规成本。《政策举措》提出的“央地联动推进全国科技金融工作,推动区域科技金融创新实践”为解决这一难题提供了新思路。

最后,尽快出台并明确关于科创金融业务的详细规范与合规要求,为金融机构开展科创金融业务提供清晰的指引。如细化投贷联动业务中银行与投资机构的合作模式、风险分担机制、收益分配方式等方面的规定,确保业务操作的合法合规。

推动建立多方合作机制

政府部门应加强与金融机构的沟通与协作,共同推动科创金融发展。例如,通过政府引导基金、风险补偿基金等方式,降低金融机构风险,提高其开展科创金融业务的积极性。

鼓励金融机构与创投机构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共同构建科创金融生态圈。双方可以开展投贷联动业务,在项目筛选、尽职调查、投后管理等方面开展合作,充分发挥各自的专业优势,共同支持科创企业发展。

整合社会资源,积极调动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等社会力量参与科创金融服务。通过整合科研机构的技术资源、行业协会的行业资源,为科创企业提供多元化的增值服务,助力企业成长,提升科创企业的综合竞争力,营造良好的科技创新生态环境,推动我国科创金融事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本文转自公众号:科技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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